本系碩士班分為甲組(化工類)、乙組(跨領域)、丙組(應化類),各法規規定彙整條列如下:
一、共同性規定:
(一) 修業年限:一至四年。
(二) 指導教授選定:依本系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辦法,須於入學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含)前選定指導教授,繳交指導教授同意書至系辦公室,並得於入學前繳交,繳交後始完成指導教授選定程序。
(三) 畢業學分:至少24學分 (不含畢業論文)。
(四) 外語課程:需於入學後兩年內參加英文檢定,通過相當全民英檢中級複試;或校內修課4學分 (課碼:FE、FL,不計入畢業學分)。
(五) 學術研究倫理:學生入學後均須修習,修習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六) 專題討論:須修滿研究所專題討論二個學期。
(七) 應修課程:24學分中,本系開設課程須至少5門15學分以上(含核心課程)。
(八) 論文規定:
1. 須與指導教授確認論文主題及內容是否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並於口試當學期繳交研究生論文內容審查表至系辦公室 (112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2. 論文原創性比對:須至本校圖書館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Turnitin)進行比對,並於學位考試當日將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交送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本系標準以20%為原則,不得超過30%。
二、各組核心課程 (至少選修兩門且修習及格):
| 甲組 | 輸送現象(一)、輸送現象(二)、高等化工熱力學及高等化工熱力學。 |
| 乙組 | 化工原理(一)、化工原理(二)、高等化工熱力學及高等化工動力學。 |
| 丙組 | 高等有機化學、高等物理化學、高等分析化學、高等無機化學 |
三、法規/表單文件: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所)研究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