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博士班各法規規定彙整條列如下:
(一) 修業年限:二至四年。
(二) 畢業學分:至少18學分。逕讀博班或以同等學歷(力)報考就讀本系博班生至少24學分 (109學年度起適用)。
(三) 外語課程:須於入學後參加英文檢定,通過相當全民英檢中級複試;或校內修課4學分 (課碼:FE、FL,不計入畢業學分)。英檢成績至遲於提出博試口試審查時檢附相關證明審核,如為本系碩士班畢業生,可免提供英檢成績證明。
(四) 學術研究倫理:學生入學後均須修習,修習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
(五) 專業應修課程:依本系博士班課程修讀辦法、博士班修課計畫表辦理。
1. 選課事宜由指導教授負責,博士生須並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繳交博士班修課計畫表。
2. 核心課程:任選二門核心課程修習,並於兩年內通過資格考標準。
3. 研究所專題討論:修滿四個學期。
(六) 論文規定:
1. 須與指導教授確認論文主題及內容是否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並於口試當學期繳交研究生論文內容審查表至系辦公室 (112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
2. 論文原創性比對:須至本校圖書館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Turnitin)進行比對,並於學位考試當日將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交送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本系標準以20%為原則,不得超過30%。
(七) 博士學位考試申請標準:
1. 修業期滿。
2. 通過博士班資格考。
3. 完成論文初稿。
4. 須在國外SCI著名雜誌接受或發表一篇以上學術論文,期刊不包括本校規定之不獎勵期刊,且學生本人須為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 (114學年度起入學博士班學生適用)
法規/表單文件: